裴某行为是否属于为亲友非法牟利
7/25/2014 3:32:36 PM   来源:祁东风纪网  作者:祁纪  录入:祁纪  

  案情简介

  裴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铝业公司(主营铝锭生产)供销部主任。

  2004年7月至2010年9月,裴某负责从某民营铝厂为本公司采购生产原材料氧化铝粉。铝厂因与铝业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在氧化铝粉销售价格上一直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由于裴某的父亲也经营一家与铝业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裴某在采购氧化铝粉时,总会增加一部分订购量,供应其父所办企业。在6年多时间里,裴某通过此法共为其父企业节省生产成本11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裴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裴某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裴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裴某行为构成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裴某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

  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行为有三种客观表现形式: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关于裴某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问题的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其亲友经营”。

  这里的“本单位的盈利业务”,是指行为人交由其亲友经营之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在本单位正常经营条件下,应当能获取一定利润的业务。本案中,就2004至2010年的市场形势而言,氧化铝粉及铝锭价格均波动较大、起伏不断,铝业公司是否必然盈利,我们不得而知。同时,裴某为其父公司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原材料要想产生利润,尚需经过加工、销售过程,单纯提供原材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将业务交由他人经营。

  综上所述,裴某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

  (二)裴某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关于这里的“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党纪处分条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可以推定,这里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董事、经理。其中,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等,经理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企业的厂长和副厂长等。

  本案中,裴某仅为公司供销部主任,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

  (三)裴某行为构成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裴某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位该违纪行为的主体。

  有人认为,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等。理由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的四种违纪行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中有相近的规定,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制行为的主体应一致,由此推定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行为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

  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首先,从立法技巧上讲,同一法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规制行为的主体,如无明确指向,可以不同。

  其次,从《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演变来看,其是从《党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修改而来的。《党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虽然《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已被废止,但从《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前世今生”,可以推定其所规制行为的主体不局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裴某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优惠价格向其父经营的铝厂提供原材料的行为,也符合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要件。

  综上所述,裴某行为构成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纪。(赵红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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