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4/3/2018 8:29:23 AM   来源:湖南省扶贫办  作者:祁纪  录入:祁纪  

湖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贫困县市区(统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20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 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精准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瞄准贫困。紧紧围绕脱贫攻坚这一主题,重点考核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过程与精准扶贫的契合度。
    (二)注重成效。按照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考核标准,注重考核贫困县年度统筹整合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客观公正。考核指标主要依据客观数据,按一定的权重计算,确保标准一致、程序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惩分明。设置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贫困县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将更多资源投向精准扶贫。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增大压力、落实责任。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全省5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包括: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绥宁县、武冈市、洞口县、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涟源市、新化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同县、中方县、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东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双峰县、鹤城区、洪江市、洪江区、吉首市。
第五条考核内容
    1、制度建立情况。考核贫困县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 专业规划,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统筹整合使 用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2、统筹整合力度。考核安排到贫困县的中央20项和省级19项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的情况。
    3、预算执行进度。考核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其 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4、贫困人口减少。考核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完成情况。
    5、精准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补助到 人到户的整合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情况。
    6、信息公开情况。考核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 案等信息的公开、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的公示情况。
    7、项目档案管理。考核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 台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会计、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8、日常工作考核。考核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月报情 况,以及贫困县是否定期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的 情况。
    9、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工作宣传)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第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施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根据湘政办发 〔2016〕53号文件规定,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当年12月开始实 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自评。贫困县财政和扶贫部门对照本考核办法开展 自查自评,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和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各县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2、检查复核。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依据贫困县自查自评情 况,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贫困县,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根据检查和复核结果进 行综合评价,出具绩效考核报告草案,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计算及运用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量 化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 等级,分别为:优秀(290分)、良好(280分,<90分)、及格(260分,<80分)、不及格(<60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各地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级财政和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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