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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2014/8/4 9:30:43 来源:祁东风纪网 作者:祁纪 录入:祁纪
为了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党的纪律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耍特权; 二 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 三 不准泄露案情.未经组织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搞调查取证工作; 四 不准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在办案中隐瞒或变更被调查对象的违纪违法事实; 五 不准用违法违纪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 六 不准对职责内的事和组织交办的任务推诿或者拖延不办; 七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 八 不准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到外单位推销商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 不准在工作中中餐饮酒,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开知己执法的宴请; 十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