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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纪委监委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12/4/2020 12:00:47 PM   来源:祁东风纪网  作者:祁纪  录入:祁纪  

祁东县纪委监委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委政务工作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准确,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级层请示报告,但事后必须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条 请示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或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重大决策安排部署、干部任免、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部门预决算、上级机关部门赋予重要工作任务等重要事情,应当按规定呈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条 有重大事项需向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时,机关内设机构应当以请示报告公文形式呈送,报出时由机关各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定,委主要领导批阅后报备办公室留存。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随后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并报备办公室。

第六条 凡涉及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紧急情况或突发性事件,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内设机构要主动了解情况、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逐级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咨询、请示事项,不在职责范围之内,或对有关政策不了解,但需要做出答复的,应当请示相关领导或部门后予以答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随意答复。

第七条 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市纪委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主要领导名义代表本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省纪委省监委请示报告,可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

第九条 以本委名义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监委的请示报告,应当经委主要领导签发,形成有编号、有印章的正式公文,必要时应当事先报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监委同意后再行文。个人和部门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委的一切请示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十条 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监委的请示报告应当一事一请示,根据主要领导批示指示报送的请示报告,应当附批示件或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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